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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如何进行资产隔离?离婚了保单怎么分割?

大S和汪小菲离婚了!


其实这一消息,早有预兆。


月初,汪小菲的抖音删除了关于大S的内容,简介也改成了:小玥儿她爸,还发了改回了本名“汪少菲”的微博,好像在为重新开始做准备。





大S接受采访时回应:我永远希望小菲过得比我好


用冷静而体面的祝福,结束了这段10年婚姻。





曾经,大S和汪小菲认识49天、交往20天、见面4次,短短一个多月,两人火速闪婚,如今也携手走过了10年。





从一开始无人看好,到质疑声慢慢消失,但他们却还是选择了分开。



11月22日,大S和汪小菲同时发表声明,正式官宣离婚。


不少明星离婚都是一条简单的微博,而大S和汪小菲双双请了律师。


大S的律师赖芳玉是台湾著名的离婚律师,当初歌手张清芳和身价高达数亿的总裁宋学仁离婚,为张清芳争取到16亿台币的财产。


据报道,大S在11月初正式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家庭递诉状请求和汪小菲离婚,双方针对近10亿元资产分配以及子女日后相处模式等进行调解。




一、9亿多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的焦点:9亿多资产分配问题以及子女抚养问题。



大S在台北有三户豪宅,去年卖出一套,目前还有位于台北信义区的两套,价值共计5.6亿台币,人民币约为1.28亿


根据企查查APP显示,汪小菲一共关联了十几家企业,涉及餐饮、食品、科技、家具等领域。


以大S命名的酒店S hotel最为出名,资产大概在新台币3.5亿元左右


两人离婚之后,汪小菲的“S hotel”可能改名为“菲行商旅”,与大S切割。


根据最近的报道,大S将保留名下的2栋市值共6亿余元新台币(约合1.4亿元人民币)豪宅,而饭店S Hotel则回归汪小菲。



二、如何保护婚前财产?


感情没了,财产还在的情况比比皆是。


在现实中,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成了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有没有办法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婚姻中的资产隔离呢



1.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婚前或婚后财产和债务范围的归属达成共识且签订协议的活动。


不过这种方式,目前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谈钱伤感情”,而有的人认为能够让婚姻变得更加纯粹,有利于以后相处。



2.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门槛相对来说比较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者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


在我国,家族信托的投资门槛是1000万。


放眼全球,家族信托是富人常用的财富管理方式,比如说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班克罗夫特家族等全球资产大亨都通过信托的方式来管理家族财产,以此来保障子孙的收益及对资产的集中管理。



3.人寿保险



保险是一种能进行资产隔离的工具,虽然收益性和灵活性稍有不足,但是安全性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


而且,这种方式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门槛低,实操性很强, 也最不伤感情的一种方式了,还有相对完备的法律保护。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人寿保险公司解散的概率很低,就算解散保单权益也不会受到影响。



三、人寿保险如何进行资产隔离?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1062条):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个人产品,一直是个人的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进行分割。


我们常说人寿保险是资产隔离的有力工具,比如说年金保险和增额终身寿险,如何操作呢?


也就是尽量转化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投保时会要求设置:1.投保人、2.被保险人、3.受益人。


1.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人,对保单有所有权和控制权。


2.被保险人:保单的保障被保险人。


3.受益人:一般指被保险人身故时,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受益人一般在投保时有两种选择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法定继承人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顺序。

《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指定受益人:支持指定单个也可以指定多个,指定的比例也可以自由选择。



第一种:



如果小芳的父亲想给小芳投保一份增多多2号,想让小芳婚后的生活更有保障。


可以小芳父亲做投保人,小芳做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小芳父亲


这样小芳父亲做投保人,保单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小芳父亲所有,如果结婚,也不影响保单,不幸离婚,保单也不需要分割。


如果小芳婚后有需要用钱的地方,可以通过小芳的父亲减保获得。



第二种:



小芳作为投保人给自己投保增多多2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小芳,受益人是小芳父亲,保费建议尽量在婚前就交完,这样保单就完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这样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大额的保单作为嫁妆或者婚前礼物了。





四、离婚情况下,保单怎么分割?



那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保费投保的,离婚后保单如何分割呢?



1.夫妻相互投保的



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选择退保,双方平分退保金另一种是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


相对退保更建议选择变更投保人,因为犹豫期后退保是退还现金价值,可能会有一定的损失


离婚后,由于双方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如果受益人是原投保人,建议将受益人变更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子女。



2.夫妻各自投保的



为自己购买的保险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的,离婚时,可以选择退保,双方平分退保金;或者协商持有保单并各自继续交费,如果受益人是对方的话,也可选择变更。



3.夫妻给孩子或一方父母投保的



一般来说婚内投保,被保险人为子女的,保险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离婚后,双方可协商由谁承担为孩子购买的保险的续期缴费义务;也可以选择由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金,由受补偿者继续承担孩子保险的续期缴费义务。


如果是一方给另一方的父母购买保险,离婚后,可以及时变更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可以自己协商是否补偿。



4.婚内一方父母身故出险的



如果一方的父母自己给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并且保单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算作遗产由一方继承,那么此时身故保险金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也需要进行分割。



5.离婚后出险,理赔金归谁?


这里指的是离婚后保单没有分割,出险后理赔金该归谁的问题。

《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被保险人拥有的重疾险、年金险等人身保险,如果自己还活着,那么,保险理赔金或者生存保险金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如果被保险人拥有寿险、意外险或带有身故责任的重疾险等,不幸身故。

第一种情况:如果保险合同上的受益人写了具体的名字,那理赔金归受益人所有;



如果受益人写的是法定受益人,则保险理赔金的归属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已离婚并且再婚,理赔金归现任妻子所有;如果被保险人未再婚,则视为无配偶,那理赔金由《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获得。



举个栗子:A和B结婚,丈夫A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寿险,如果受益人写的是”法定受益人“,A和B离婚,A与C再婚,A在保障期内不幸去世,保险理赔金归C所有。


第二种情况:当投保人和被保人为不同人时,如果保险合同上的受益人写了具体的名字,那理赔金归受益人所有;

如果受益人写的是法定受益人,则保险理赔金的归属取决于投保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举个栗子:丈夫A为妻子B购买了一份寿险,A指定受益人是自己,A和B离婚,B与C再婚,B在保障期内不幸去世,保险理赔金还是归A所有。



长期稳定的婚姻已成为奢侈品,但当内心足够独立,婚姻就不再是唯一的救命稻草。


当有足够清醒的头脑,找到自己想要的,有能力为自己的未来兜底,无论什么时候重新开始,依然还能过得不太差。


无论是两个人还是一个人,希望大家都始终拥有选择权,选择主宰自己人生的权利。


以后,多为自己多准备一些保障,多为自己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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