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产阶级的困境
中国的中产人群表面上生活风光,工资不低,储蓄不错,但是如果仔细问他们,未来的潜在支出并不低,子女的教育,医疗的准备,养老金的储备,子女的结婚,个人职业生涯的培训,以及可能存在的大宗开支(如购车,房屋置换)等等。
这每一笔开支都不会低,有人测算过如果要在一般水平满足中产家庭未来的这些开支的话,那么在还完房贷、车贷后,中产家庭必须要有现金储备在550-650万之间,而这个标准对于当今中国的中产家庭而言恐怕并不轻松。
那么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呢?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的国家刚刚发展起来,对于我们而言所谓的公共社会福利尚未成熟,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低,医保支付难敷大病费用,大部分的支出都是需要家庭来自己承担的。
二、定期寿险是最优的死亡保障
瑞士再保险刚刚完成的亚太地区死亡保障缺口调查报告评估了亚太地区的死亡保障缺口现状。数据显示,中国的保障缺口目前最大,达到了32.1万亿美元。
定期寿险(term life insurance)的唯一价值就是保障死亡风险。定期寿险作为守护中产阶级家庭生活的财务防护盾,具有以下特点:
1、保障猝死,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也就是说除了自杀、犯罪、核爆炸和战争行为,所有死亡风险都在覆盖。
2、指定受益,保险金可不偿债,避债避税利器。
3、保险金确定不变,保险保障基金担任最终付款人,不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保险保障基金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缴纳形成,用于保险公司破产情形不能兑付的风险救助基金,相当于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无论金融市场如何波动或者发生保险公司破产的极端情形下,保险保障基金可将定期寿险产品的赔款支付给受益人,保障中产家庭财务稳健。
4、失去顶梁柱后的经济backup。对于中产家庭,失去经济顶梁柱无疑是灭顶之灾。在痛失亲人的同时,定期寿险的保险金支付,使家人能获得财务上的有效支撑,补充的收入对于维持家庭生活不降低甚至提供资金支付未完成房贷等分期贷款项目。
三、为什么说死亡保险金不可偿债?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二)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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